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现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关党委会的召开
1.机关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2.机关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3.机关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在会议之前提出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二、机关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1.需要提交机关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问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汇总,由党委书记最终确定。
2.除临时召集外,机关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送党委委员,以便会前作好议事准备。
3.凡提交机关党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要提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
4.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机关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三、机关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机关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3.研究讨论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4.研究讨论基层党支部的建立、换届改选和人员组成。
5.研究讨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宣传、统战、群团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6.研究讨论对基层党支部工作量化考核定档,研究讨论民主评议党员的定档、党员的奖励。
7.研究讨论报送上级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优秀勤政廉政干部等评选的推荐结果。
8.研究讨论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9.其他需要由机关党委会议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机关党委会的决策
1.机关党委会议议事,必须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
2.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
3.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4.机关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由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