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元坝镇天王村3组组长王禄春同志,因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被立案审查。
经审查,王禄春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农村基层干部,2015年将应免费配发给群众的项目配套物资(化肥)15包予以售卖,并将所获资金720元用于交纳本组群众的小额人身意外保险,侵犯了本组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2020年10月,王禄春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