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干部职工(包括跟班学习人员、借用人员)均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和请销假有关规定。
第二章 作息要求
第三条 严格遵守县委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严禁上下班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随意串岗或利用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等。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机关纪律,严禁在上班期间用电脑上网炒股、玩游戏、观看影视节目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第三章 请假要求
第五条 上班时间,需临时外出办理紧急事情的,严格按规定报告:工作人员外出报告本室(部、中心)负责人;纪工委工作人员、副书记外出报告纪工委书记;室(部、中心)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外出报告分管联系常委、委员;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副主任、巡察组组长外出报告县委巡察办主任;常委、委员外出报告分管副书记;副书记外出报告县纪委书记。
第六条 非工作原因原则上不得请假缺席机关职工会等单位统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或活动;因工作原因或因事不能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前必须向会议(活动)主持人请假,并将请假事由告知办公室。若无故不请假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每月将在职工会上通报上月未假不参会情况。
第七条 全体干部职工因私(事、婚、丧、产、病、公休、探亲等)请假,必须于请假前先填写《安岳县纪委监委干部请假审批表》,按程序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岗,每月职工会上通报上月请假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副书记:1天以内(含,下同),可口头向县纪委书记请假;1天以上(不含,下同),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由县纪委书记批准。
常委、委员:1天以内,可口头向分管副书记请假;1天以上,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经副书记同意后,由县纪委书记批准。
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含保留和享受待遇):1天以内,室(部、中心)负责人可口头向分管常委或委员请假;纪工委书记可口头向分管副书记请假;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巡察组组长可口头向县委巡察办主任请假;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可口头向分管常委、委员请假;纪工委副书记可口头向纪工委书记请假;1天以上,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分管常委、副书记同意后,由县纪委书记批准。
其他干部:1天以内,委机关干部可口头向室(部、中心)负责人请假;纪工委干部可口头向纪工委书记请假;县委巡察办干部可口头向巡察办副主任请假;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可口头向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1至3天内,需填写书面请假条,分别经室(部、中心)负责人(纪工委书记、巡察办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常委或委员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需填写书面请假条,分别经室(部、中心)负责人(纪工委书记、巡察办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常委或委员同意,报分管副书记同意后,由县纪委书记批准。
第八条 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条的,需电话按以上程序请示相关领导,经领导批准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九条 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分为一般病假和住院病假两种。一般病假的天数原则上不超过3天,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住院病假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全体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岗位工作,并到县纪委组织部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的,要作出书面检讨,并且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按照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所有休假(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均须报县纪委组织部存档备案。